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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09〕48号) 关于贵港中央广场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1  浏览次数:342
 关于贵港中央广场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9〕48号


贵港市八方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贵港中央广场工程造价咨询函收悉,根据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A.11模板工程的说明,实际使用模板与定额不同时,按相近材质套用。因此,该工程使用的竹胶板模板应套用胶合板模板的相应子目,模板含量不换算,模板单价按竹胶板价格计算。
    2.钢筋锥螺纹接头的计算应根据设计或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
    3.柱中钢筋采用电渣压力焊和梁中钢筋采用机械接头连接后,该部分钢筋制作安装中的电焊机机械台班不扣除。
    4.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主要考虑自来水水压不足所需增压的加压水泵台班,按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规定计算。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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