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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办基[2016]31号)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1  浏览次数:4171
 各市水利局:

水利部办公厅以办水总﹝2016﹞132号文《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发布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3号)和我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水基﹝2016﹞16号)的有关要求,就执行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3﹞67号)编制的水利工程造价文件按照办水总﹝2016﹞132号文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采用我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桂水基〔2007〕38号)编制的水利工程造价文件,按照本通知修改后的桂水基﹝2016﹞16号文执行。

三、根据水利部办水总﹝2016﹞132号文和桂人社发〔2016〕33号文的精神,对桂水基﹝2016﹞16号文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有关费率

1.施工机械使用费

机械台时费定额的基本折旧费、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7调整系数修改为: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

2.设备运杂费除以1.11调整系数修改为:设备运杂费按相关规定或询价的不含税价计算。

3.社会保障费

医疗保险费费率执行桂水基〔2007〕38号文的规定暂不调整,养老保险费费率由20%调整为19%,失业保险费费率由2%调整为0.5%,工伤保险费费率由1.5%调整为1.3%,生育保险费费率按0.5%计算。

4.钢筋制作安装工程间接费的管理费费率由现行的3%调整为3.5%。

(二)水利工程国产设备费计算方法

1.设备原价按不含税价计算。

2.运杂费按相关规定或询价的不含税价计算。

3.计算方法:设备费=(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1+11%)。





附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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