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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23〕8号)关于南宁地铁3号线计价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15  浏览次数:534
关于南宁地铁3号线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23〕8号
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北部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对南宁地铁3号线财审争议问题咨询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科园大道-平乐大道)初步设计的批复》(桂发改交通〔2015〕530号),3号线一期工程总工期为4年6个月,而招标设定的合同工期为3年8个月。故本项目费率招标计算基数(即:初步设计概算)中的“提前竣工增加费”可以理解为发包人基于批复的合理工期基础上要求承包人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而非承包人在合同工期基础上提前竣工所增加的费用。
    二、根据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表述以及双方实际采用的固定总价结算方式,竣工结算应是在签约合同价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进行调整。由于签约合同价是基于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价乘以中标下浮系数形成的,故无论初步设计概算组成是否有错项、漏项,竣工结算时均不做调整。
    结合以上两方面意见,本项目竣工结算时不应扣减初步设计概算中的提前竣工增加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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