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税前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9〕28号
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税前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表格编制计价文件,不得自行编制表格。
根据《实施细则》2.0.4与2.0.24条规定,税前项目的报价包含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与综合单价的费用范畴不同,不应按综合单价组成进行分析。若工程实体项目确实需要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的,则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列项,不应列在税前项目清单中。
若招标文件不按《实施细则》规定提供表格的,可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报告,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对不执行《实施细则》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其计价活动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