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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08]34号) 关于万昌南湖景园工程有关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09  浏览次数:398
 关于万昌南湖景园工程有关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34号


祥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万昌南湖景园工程有关结算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若该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中无另外约定,来函所提的问题应按以下办法来处理。
    一、该工程商品混凝土运输费用未包括在其半成品材料价中,可按合同约定计算有关费用。
    二、电梯井施工若需在井内搭设脚手架,脚手架的工程量可按电梯井长方向一边的长度乘以壁高再乘以1.2增加系数计算,套用相应高度的双排脚手架定额。
    三、该工程按有施工电梯规定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
    四、由于该工程套用1998年版《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计价,若无其他合同文件约定,甲乙双方又无法达成协议的,应按定额的相应子目计价。
    五、来函的"问题六、七、八"所提的钢筋损耗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内。
    六、4#楼和5#楼转角处的连梁外墙脚手架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实事求是,协商计价。
    七、若投标时基础混凝土按木模报价,在施工过程中修改了施工组织设计,基础改为砖胎模施工,应按工程变更条款调整综合单价。即扣除原综合单价中木模板的有关费用,砖胎模另按实际计算工程量套砖基础计价。
    八、基础土方回填,由于该工程承发包比较复杂,建议甲乙双方按实际调整计价。
    九、在地下室底板施工时,墙的竖向钢筋已经绑扎好,施工单位为避免由于浇筑底板时影响墙体竖向变形而采取的钢筋加固措施,可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施工单位未按甲乙双方签证确定的材料施工,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其更换或重新调整单价。
    十一、楼地面水泥砂浆面层,若原报价中有单价,按既有单价计价。若有设计变更或无报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单价。
    十二、二级钢筋(10mm以上)的综合单价,若同一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在地下室、群楼和塔楼工程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报价,应按不同工程及其对应的报价计价,不能只按其中的某一个综合单价计价。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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