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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07]11号) 关于防城港市东西南北大道工程造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25  浏览次数:271
 关于防城港市东西南北大道工程造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7]11号


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防城港市东西南北大道工程造价的请示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你们提供的相关资料,该工程采用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进行招标(详见该工程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因此应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
    2.关于单价调整,建议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进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超过合同约定幅度(如合同中没约定的,按超过工程量清单中该项工程量的±15%)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调整原则为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低,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高。具体调整量需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3.该工程沟槽土石方比例不同时能否调整单价应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12.3条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确定。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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