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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字[2005]67号) 关于南宁市人大代表活动中心景观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08  浏览次数:293
 关于南宁市人大代表活动中心景观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5]67号


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宁市人大代表活动中心景观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来函所反映的该工程结算问题,如合同文件没有规定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东大门墙面干挂石材钢龙骨应套现行土建定额10713子目。
    二、南、北广场中心拼花石材地面如为现场加工切割拼花:不能套现行土建定额07191子目(成品)。但套地面定额时,石材地面要求简单几何图案铺贴时人工乘以系数1.20,石材用量乘以系数1.06,石料切割机乘以系数1.50;铺艺术造型图案时人工乘以系数1.44,石料切割机乘以系数1.80,石材损耗可按实计算。
    三、南、北广场地面块材铺装人工费超出定额部分不得调整。
    四、赶工费用应按发承包双方的补充协议计算。
    五、承包商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多次倒运,不属于二次搬运范畴,所发生的损失可按发承包双方办理的签证计算。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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