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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字[2005]39号) 关于南宁市工商局武鸣培训中心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21  浏览次数:296
 关于南宁市工商局武鸣培训中心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5]39号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公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
    你们关于南宁市工商局武鸣培训中心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程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该工程结算应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计算;因工程停工造成承包商的损失,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索赔或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二、由于该工程的合同条件已发生变化,根据合同和定额规定,该工程应按二类工程计费。
    三、材料涨价问题,应由甲乙双方根据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字[2003]77号文的精神,协商确定。
    四、因工程中途停工,造成承包商未完工利润的损失,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索赔或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五、投标书中少计或漏计的项目。原则上,没有工程变更的,不得增减;但未完工的项目应按原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等)的规定扣减(原投标文件中多算或少算的不增减)。
    六、停工期间发生的机械停滞费、误工费、水电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现场设备保护费、退场费等应按甲乙双方签证及有关规定计算。

广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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