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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字[2005]23号) 关于塔吊重新配置附墙杆取费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1  浏览次数:322
 关于塔吊重新配置附墙杆取费的答复

桂造价函字[2005]23号


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重新配置QT60A塔吊附墙杆取费的请示"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由于施工项目特殊情况,使塔吊原正常配置的附墙杆不能使用,需专门另加工附墙杆时,其附墙杆超出部分可另行计算费用。计算方法,如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参考市场租赁价,或按实际发生制作费计算,但使用后应将其材料退还甲方。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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