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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08〕47号) 关于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博爱大厦工程工期顺延和人工单价及材料价格调整等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8  浏览次数:458
 关于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博爱大厦工程工期顺延和人工单价及材料价格调整等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47号


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你公司《关于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博爱大厦工程工期顺延和人工单价及材料价格调整等问题的函》收悉,我站与玉林市站到施工现场召开了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参加的协调会,根据会上了解到的情况和各方签署的会议纪要及送来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由于发包方的原因造成该工程工期的延误,应顺延工期,具体顺延的时间应由发承包双方和监理方实事求是核定。
    二、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延误工期,造成该工程材料涨价,应由发包方承担。具体调整方法:建议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取消原合同"按照2006年4期《玉林建筑信息》价格作为投标参考价的清单包干价结算"的有关条款,并增加"按照该工程施工期间的《玉林建筑信息》的材料平均价格调整工程结算造价"的有关条款。
    三、因发包方的责任延误工期造成人工费增加,应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08〕5号)有关规定调整。
    四、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延误工期造成工伤保险费(规费)的增加,应按《关于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计算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08〕37号文)规定计取。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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