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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08]17号) 关于贺州市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食堂、综合楼、技工学校1#、2#、3#教学楼工程材料结算价格问题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30  浏览次数:344
 关于贺州市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食堂、综合楼、技工学校1#、2#、3#教学楼工程材料结算价格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08]17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贺州市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食堂、综合楼、技工学校1#、2#、3#教学楼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是否可以申请补偿材料价差的函"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贺州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人)于2006年11月~12月间进行该工程施工招标,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下称为"乙方")。同年12月28日,贺州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食堂和综合楼工程甲方)、贺州市技工学校(1#、2#、3#教学楼工程甲方)与乙方分别签定了《施工合同》,合同开工日期均为2006年12月28日。在该三份《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中均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经我站查实,本工程《施工合同》签定以后,因工程地点土地征用问题、报建问题、业主方建设资金筹措问题、高压线及村民坟墓拆迁问题,加之2007年10月份以来市场燃油供应紧张等问题,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约8个月,而因工期延误造成材料采购价格的上涨,已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合理预见的风险的范畴。
    因此,本工程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由甲方因素引起的材料采购价格增高,应按照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字[2003]77号文《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以施工期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基础,通过协商解决有关材料结算价格。对于信息价缺项部分,应通过询价据实办理材料价格签证并进行补差。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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