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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08]13号) 关于武鸣县红岭大道路面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29  浏览次数:316
 关于武鸣县红岭大道路面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08]13号


武鸣县建设项目决算审核中心:
    你中心关于武鸣县红岭大道路面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武鸣县城红岭大道开发建设指挥部(甲方)与广西茂业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于2002年10月8日签订了《红岭大道路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以单价包干的合同价款方式,约定了快速车道、辅助车道、路缘石、分隔带条石等的包干价格。
    在《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2"点中约定:"(乙方)负责向甲方编报施工方案"。经我站查实,乙方于2002年10月18日向甲方报送了本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含施工方案)并获得甲方批准认可,该《设计》中已涉及水泥稳定土、砼半成品运输以及机械使用与进退场等问题。而本工程甲乙双方并未在嗣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上述问题(及费用)另行协商。因此,在没有工程变更的前提下,本工程的水泥稳定土、砼半成品运输费以及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应视为包含在《施工合同》的各项包干单价中;对于超出《施工合同》所示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部分,应按照《施工合同》第"二"条第"4"款及第"6"款的约定,按定额规定计算。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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