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桂建标  人工费调整  桂造价  人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  增值税  人工  钢筋  土方  脚手架 
客服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文件 » 定额答疑 » 正文

(桂造价函[2008]10号) 《关于阳光新城三组团结算的请示》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27  浏览次数:2168
 《关于阳光新城三组团结算的请示》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10号


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
    你公司2008年1月21日《关于阳光新城三组团结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区域运费调整问题
    根据《南宁市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的区域划分及运费调整系数》南建价[1999]第1号文规定,白沙大道以北属于江南区,白沙大道以南属于那洪沙井区。阳光新城工程地址原属于邕宁县,但距离邕宁县城20公里左右,距离南宁市火车站约11公里,且该工地距那洪沙井区较近,位于白沙大道以南。经与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研究,该工地应按那洪沙井区的区域运费差调整系数计算。
    二、关于φ6.5钢筋的计算问题
    多年来市场上已经难以找到φ6钢筋,市场上实际销售的基本是φ6.5的钢筋。施工图纸理论上采用的φ6钢筋实际无法实现,因此工程结算时应按实际采用的φ6.5钢筋进行结算,其理论重量为0.26kg/m。
    三、关于箍筋、板筋数量的确定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其箍筋、板筋安装规定的允许误差为±20mm。因此在计算梁箍筋和板钢筋时,当梁两端为钢筋混凝土柱或主梁和板四周为钢筋混凝土梁时,其钢筋根数计算式为:(净跨-2×50mm)/间距(四舍五入)+1计取。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 法规文件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法规文件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网站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 桂ICP备2023000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