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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08]4号) 关于来宾市丽景苑商业城工程结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24  浏览次数:339
 关于来宾市丽景苑商业城工程结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4号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来宾市站:
    你站关于来宾市丽景苑商业城工程结算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如来函所述情况属实且所提问题在该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相应约定,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若层高超过3.6米,但仅做墙面和独立柱的抹灰,而天棚面不抹灰也不做任何装饰,不得计算满堂脚手架。墙面和柱面装饰用脚手架应按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上册)第109页第三条第5点,以及第536页第一条第3点的规定执行。
    二、如该工程没有地下室,计算工程量时,第一层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算至二层楼板面。套定额时,应按支模高度套定额。第一层柱高的支模高度为地面至二层楼板底。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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