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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07]44号)关于能否计取盘元钢筋调直费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14  浏览次数:646
 关于能否计取盘元钢筋调直费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7]44号


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能否计取盘元钢筋调直费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版)中05457钢筋子目未包含钢筋调直的工作内容和费用。盘元钢筋若为甲供材,而钢筋调直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时,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相应约定,建设单位应付钢筋调直费给施工单位。调直费用应作为材料费的组成部分计取,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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