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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字[2005]35号) 关于北海"亿时代鑫城"工程造价鉴定问题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8  浏览次数:284
 关于北海"亿时代鑫城"工程造价鉴定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字[2005]35号


北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北海"亿时代鑫城" 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造价鉴定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1、关于砂石材料结算价的确定问题:
    砂石材料应按照甲乙双方所签该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定价。如有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应以甲乙双方价格签证为准;如无价格签证,应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一方应提供有关证据以便进行鉴定。。
    该工程部分砂石是否属于甲方供材,并按照有关规定计算采保费率,应根据施工单位与该材料供应商的结算方式来确定。
    2、关于砼砌块价格问题:
    该材料的价格应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方式确定。如合同一方认为该材料价格超出《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范围,应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有关证据以便进行鉴定。
    3、关于工程造价鉴定的定案问题:
    你站接受该工程甲乙双方的共同委托(北海晏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时间为2004年10月8日;北海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时间为2005年1月6日),对该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该鉴定工作于2005年3月30日完成初步意见稿,并提交给委托双方。你站提供的资料显示,初步意见稿送达至今,甲乙双方与你站有多次反馈和沟通的过程。
    本工程甲方北海晏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7日给你站的《回复》中声明:"以后我们不在(再)提供证据…";本工程乙方北海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05年8月5日给你站的《函》中亦催促鉴定结果,且没有主张提供新的证据。
    在此情况下,你站可出具该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今后甲乙双方如有新的证据要提供,应另行委托鉴定,并支付新增内容鉴定的费用。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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