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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字[2005]33号) 关于百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综合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6  浏览次数:303
 关于百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综合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5]33号

百色市审计局:
    你局关于百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综合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由于未提供具体资料,该工程采用的计价模式应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如合同文件没有规定:按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即业主应对自己提出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负责,承包商应对自己工程量清单单价负责,因此工程量清单漏项部分应予以调增;该工程增减部分项目的材料价应按工程协议条款第23条和通用条款第29条和31条的规定计算。
    三、该工程合同协议书"七、材料设备供应"规定承包商应使用右江牌425#水泥,但如没有相应调价的合同文件,结算时不应按施工期间实际发生价予以调整。

 

                    广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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