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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字[2004]10号)关于北海银滩"恒利海洋旅游运动娱乐度假中心"工程结算问题及桂造价字[2003]6号文问题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20  浏览次数:293
 关于北海银滩"恒利海洋旅游运动娱乐度假中心"工程结算问题及桂造价字[2003]6号文问题的答复
钦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你公司《关于工程结算及桂造价字[2003]6号文问题的报告》,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站桂造价字[2003]6号文的答复,是针对广西区冶金建设公司与你司分别于1992年10月20日、1992年10月26日、1993年4月1日所签订的该工程《工程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和《任务单》中,工程合同价采用的是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且该综合单价(例如:1050元/平方米)并未注明使用施工期间广西的有关定额和配套的费用定额的情况,而作出的答复。工程结算时,如仍采用合同约定的以上(即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应按照桂造价字[2003]6号文执行。如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工程属中途停工结算,工程合同的部分条款未能有效(或全面)履行,需进行按实结算,则结算(及鉴定)时应按照法院确定的方式进行。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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