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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字[2001]31号)关于建筑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01  浏览次数:405
 关于建筑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1]31号

 

广西南宁建设标准工程公司:
        你公司关于建筑工程结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的工程类别应按199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P15第14条和P14第6条说明规定确定。
        二、人工挖孔桩:挖孔中遇到的中风化以上的各类岩石,均应按入岩计算;挖孔中遇到毛石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旧基础时,可按房屋修缮定额中的相应子目乘以1.10系数做补充定额,并另按垂直每1m折合水平运距10m增加垂直运输费用。
        三、室内楼梯间连带的采光井应参照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P6"四、补充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的第1条"规定计算。
        四、定额中"有盖的天井"的"盖"不分材质,但应是永久性的建筑结构构件。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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