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根据(桂建标[2016]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建安劳保费“...竣工结算时扣完已缴建安劳保费。”,故结算造价应该扣减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

至于营改增前的项目,根据(桂建价[2016]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我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计算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的计算方法是“...发承包双方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的建安劳保费与建设单位向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的建安劳保费之间的差额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价款中结算。”也就是说,结算造价只计算差额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