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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0〕32号) 关于冲孔灌注桩混凝土充盈系数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50
  关于冲孔灌注桩混凝土充盈系数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0〕32号


扶绥新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扶绥海螺三期4500t/d孰料+160万y/a水泥及配套余热发电主体建筑B标区工程冲孔灌注桩混凝土充盈系数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冲孔灌注桩定额子目中所考虑的混凝土充盈系数是指正常地质条件下的混凝土充盈量,若在施工中遇到溶洞、溶沟、溶槽时填混凝土,可参照《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定额问题解答(一)》P4第19条规定处理。该工程签订合同前甲方未提供地勘资料,而溶洞溶槽溶沟等地质情况是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因此该工程施工合同19.7(1)条,应为对正常地质条件下充盈系数的约定,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办理结算。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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