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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0〕27号) 关于高新苑B#小高层住宅工程因工期变更增加的人工费、机械费补偿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32
核心提示:关于高新苑B#小高层住宅工程因工期变更增加的人工费、机械费补偿问题的复函桂造价函〔2010〕27号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高新苑B#小高层住宅工程因工期变更增加的人工费、机械费补偿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0〕27号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高新苑B#小高层住宅工程因工期变更增加的人工费、机械费补偿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因业主原因工期延误,造成外架和大型机械使用时间增长,其增加费用应由业主承担。费用补偿计算方法若施工合同无约定的,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2.材料价格补偿计算。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1条约定,材料价格补差应扣除已含的风险费用,但不需让利。
    3.因设计变更将砌好的一梯两户改为一梯四户的砌筑、增设挑板、补抹灰等返修项目,因工作较零散,施工难度增大,可按相应零星项目计价。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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