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忻城县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新村住房工程结算套用定额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9〕36号
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市兴宾区联兴建筑工程公司、广西柳州新厦建筑工程公司:
你们2009年7月21日分别来函《关于忻城县2005年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新村住房建设工程结算套用定额问题的函》收悉。经电话调查了解得知:该工程划分为3个施工段,分别由三个施工单位承建,于2007年9月29日和2007年11月19日签订"忻城县2005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移民新村住房工程合同"(非标准合同文本),该合同未对使用定额及市场材料价格的取定进行约定,对于合同的价款仅约定为暂定价格。经电话询问其暂定价格的形成及采用的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内容等是否经过建设方和施工方核对确认,各方说法不一,且无文字资料等记录。目前,我站收集到的资料只有甲方编制的各施工段的工程造价。根据以上情况,我站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按照桂建管〔2006〕50号文至桂建管〔2006〕53号文规定,2005年版广西消耗量定额于2006年7月1 日起执行。该工程是2007年9月29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因此,应执行2005版广西消耗量定额。
二、关于材料价差扣减15%的问题。合同中没有关于材料价格方面的约定,也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因此不应扣减15%的材料价格。合同中第十条约定,对于违约方扣2000元违约金,建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以上是我站的意见和建议,望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