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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09〕34号) 关于河池市第二高级中学A、B栋学生公寓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20
核心提示:关于河池市第二高级中学A、B栋学生公寓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桂造价函〔2009〕34号河池市金城江区审计局: 你局2009年8月3日关于
  关于河池市第二高级中学A、B栋学生公寓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9〕34号


河池市金城江区审计局:
    你局2009年8月3日"关于河池市第二高级中学A、B栋学生公寓楼工程有关结算套价的请示"收悉,经对所提供的资料审核以及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固定单价问题
    按合同约定以及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固定单价是不允许修改调整的。原招标投标时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不得变更,投标人要承担该报价的风险。合同约定超过一定上涨幅度的材料可调整时,该材料按税内独立费进行调整。
    二、施工现场签证问题
    当施工现场发生签证事项时,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签证。如合同没有约定时,按有关文件规定在发生签证事项后7天内,承包人(乙方)向发包人(甲方)提出有关签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三、人工费调整问题
    按我区二厅一委桂建标字[2008]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中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采用98广西定额的人工费由原来的21.83元/工日调整为33元/工日。因此按文件规定人工费必须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应核实确认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按完成的工程量中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数量进行调整。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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