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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计算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7  浏览次数:296
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73号)精神,现决定在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增加“工伤保险费”项目,具体计算规定如下: 一、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单独列项。计算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费计价合计”或“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计价合计+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合计+其他项目费计价合计”;费率为0.16%。 二、本项费用按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中“规费”的规定计算。 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本通知颁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各有关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文件的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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