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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管[2015]4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8  浏览次数:322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新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新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的宣贯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地做好宣贯工作,使相关各方深刻理解新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的修订精神和内容,全面了解现有资质证书的换证部署和要求,确保宣贯工作的及时性、广泛性、统一性、准确性,推进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顺利实施。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自行组织培训,或参加我厅举办的培训班。一方面要抓好辖区内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准确理解和掌握新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的内容要求,全面了解过渡期的相关政策和现有资质证书的换证部署,以便在今后特别是过渡期内按照相应的要求依法行政,公平执法;另一方面还要做好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知晓新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有关文件及换证部署,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相应的资质换证手续。

  二、认真做好过渡期内的换证和监管工作

(一)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自今年3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取得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全部企业都应在过渡期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完成换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前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本着简化换证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妥善做好换证工作,确保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证。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规范行政审批的有关要求,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按时办结,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

    由于建市[2015]20号文件页数较多,请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自行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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