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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标函[2007]162号)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3-19  浏览次数:17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7年0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06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二)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三、初审要求

(一)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150号部令”规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进行初审。

(二)请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名单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初审后的网上申报材料上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四、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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