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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标函[2006]227号)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4-18  浏览次数: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6年04月24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05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三、初审要求 

(一)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告》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初审。 

(二)请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名单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初审后的网上申报材料上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四、注册费用 

注册费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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