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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标[2009]19号)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7  浏览次数:330
核心提示:本定额自2009年9月1日起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我区建设工程领域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B50500-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我厅组织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作广西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于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统称05定额)及相关规定配套使用。
     二、自治区、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能材料的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三、本定额自2009年9月1日起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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