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桂建标  人工费调整  桂造价  人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  增值税  人工  钢筋  土方  脚手架 
客服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文件 » 广西区内相关文件 » 正文

(桂造价〔2022〕3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20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浏览次数:1516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桂造价〔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分担建筑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妥善处理建设工程价格风险争议,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设工程合同中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约定和材料设备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合理设置材料设备价格风险分担条款,原则上不应将所有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招标工程应在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或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不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总承包工程)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中载明允许调整材料设备的名称及规格型号、风险系数、基准单价等内容,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一览表相应材料设备的投标报价。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发包人要求中无一览表或表格内容未明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同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风险系数、基准单价、投标报价详见一览表以及施工期间出现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的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建设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设备价格调整。
    (一)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风险系数、基准单价按以下原则约定。
      1.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主要包括钢材(包括钢筋、钢板、型钢、钢管、钢构件等)、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铜材、铝材、铝合金型材、玻璃、砂、石及其他市场价格波动大且占造价比重大的主要材料设备。
     2.风险系数:一般为5%。
     3.基准单价:对于国有投资工程,招标人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基准单价,未发布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基准单价;非国有投资工程可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基准单价。基准单价要与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相应的材料设备单价一致。
   (二)具体调整办法包括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数量及单价确认、价差计算方法等。对于国有投资工程,原则上按下列规定约定,非国有投资工程可参照执行或作其他约定。
     1.数量及单价确认:
   (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发布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可约定按其施工期间信息价加权平均价计算,其数量按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包含材料设备损耗在内的量。关于损耗量,有定额的按定额规定计取,无定额的双方根据现场实际协商确定。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采购前将采购数量及单价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政府投资工程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若需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的,应由发包人报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及发包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定,发包人或相关部门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发包人不得在签署意见中注明以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为准的表述。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或相关部门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2.价差计算方法:
  (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设备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时,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设备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设备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
  (3)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
    二、合同未约定建筑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能否调整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三、合同虽约定材料设备价格不许调整,但当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出现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异常波动,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原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材料设备价格风险。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2年1月12日
 
 
[ 法规文件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法规文件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网站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 桂ICP备2023000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