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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墙改[2007]1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7  浏览次数:316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
   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号)转发你们,请各地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禁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是我区墙改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市、县建委(建设局)及墙改办要按照我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城市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桂建墙改〔2006〕7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分年度计划的通知》(桂建墙改〔2006〕8号)的要求,切实抓紧抓好各项“禁实”工作的落实。
   二、各市、县要组织开展“禁实”专项自查。特别是列入国家第二批限期“禁实”城市名单的柳州、玉林、钦州、贺州、河池、百色、来宾、北流、桂平和岑溪等10个城市,要根据“禁实”城市分年度计划,自查一年多来执行“禁实”政策措施的情况(自查内容详见附件),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请各市、县将自查情况于2007年4月30日前书面报送自治区墙改办。
   三、我厅将于6月底前组织对第一批和第二批,重点是第二批“禁实”城市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将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并通报全区。
 

附件:“禁实”工作自查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禁实”工作自查内容
 一、贯彻国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禁用实心粘土砖的情况。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各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确保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二、开展“禁实”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情况。
 三、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落实设备以及多部门联合检查或执法检查纠正无照经营情况。
 四、落实新型墙体专项基金征管和核退政策,以及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和吸引社会投资情况。
 五、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数量、规模及主导产品情况,能否满足本地市场需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比例。
 六、对“禁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到位,政府、各部门制定和签订有关“禁实”目标责任制、考核制的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各地建设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子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立足自身管理职能,以开发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为手段,以推进建筑节能为目标,积极开展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新建建筑增长迅速,对建材产品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一些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出现反弹现象。为巩固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禁实”工作,有效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禁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建设事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高度来认识“禁实”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转、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建筑节能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禁实”目标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制定“禁实”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在“禁实”工作中的职责,要将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完成时限,要加强检查考核,把工作抓紧抓好。
   (三)严格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禁实”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禁实”要求,对已明确列入“禁实”目标的城市继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项目,经审查属实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四)创新工作思路和机制。充分发挥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从生产端推进“禁实”工作向在使用端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减少实心粘土砖市场需求转变,行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禁实”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相结合共同推进。
   二、在巩固“禁实”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禁实”范围
  (五)重点抓好第一批、第二批城市的“禁实”工作。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对本地区的第一批和第二批“禁实”城市的建筑工程项目逐一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合理确定新的“禁实”范围。各地要在摸清现有墙体材料用量及生产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禁实”工作目标,合理扩大“禁实”城市范围,原则上在全国第一批170个“禁实”城市和第二批256个“禁实”城市的基础上,东部沿海、中部平原地区的城镇建筑工程项目应一律实现“禁实”,并逐步向淘汰粘土制品过渡。各地应对农村地区自建房进行引导,鼓励使用符合当地特点的新型建筑材料。
   三、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提高产品质量和工程应用技术水平
  (七)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力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立足当地资源和气候情况,积极开发节能、环保型的新型墙体材料,应重点发展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矿渣、建筑垃圾等工业及建筑废弃物烧结多孔砖、混凝土空心砌块、石膏空心条板等产品,开发满足节能、环保、美观要求的复合型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具有本地化特点、使用方便、性能可靠、适用于农村地区使用的新型建筑材料。积极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的非粘土化,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检测、监督和认证管理。
   (八)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工程应用技术水平。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编制配套的建筑设计节点构造图集,要不断总结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应用经验,针对技术问题,及时组织科研力量进行攻关,提高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应用水平。应积极开发新型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结构体系,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提供应用平台和市场,不断提升建筑业的科技进步水平。组织编制农村自建房的标准图集、新型建筑材料的应用图集,组织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引导农村地区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实心粘土转。
   四、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落实各项经济政策
  (九)征好、管好、用好墙改专项基金。各地墙改管理机构要强化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对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不得返还墙改基金,充分发挥专项基金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调控作用。要规范专项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将专项基金用于扶植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使用及推广节能建筑等方面。
   (十)及时落实新型墙体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税务、墙改等部门及时向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落实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当地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认证和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引导具有节能、环保、利废、美观等特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检查督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大力向全社会宣传“禁实”工作对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动员全社会关注“禁实”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规占地、毁田烧砖的企业、违规使用实心粘土转的建筑工程进行曝光,鼓励群众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十二)加强检查督导。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6月底前组织对本地区“禁实”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重点对第一批和第二批“禁实”城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检查结果请于2007年7月底前报建设部科技司。
   我部将不定期对各地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各地自查结果和我部抽查结果将作为每年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评价结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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