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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2  浏览次数:675
总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装配式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
    二、适用范围

    1.本定额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工程项目。
    2.本定额是编审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3.本定额应与现行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13定额”)配套使用。
   (1)符合装配式建筑项目特征的项目、购买成品建筑构件、承包人附属构件厂生产建筑构件,按本定额执行;
   (2)装配式建筑中采用传统施工工艺的项目、现场制作建筑构件,按13定额的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
    三、本定额配套费用定额
    1.建筑工程计费
    (1)简易计税方法按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2)一般计税方法按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3)费用定额中取费费率适用范围与本定额章节对应详见下表。
取费费率适用范围与本定额章节对应表

    四、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2.《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
    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GB50854~50862-2013)。
    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
    5.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有关补充定额。
    6.现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有关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7.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五、本定额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按13定额基期价编制,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时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价格应按13定额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本定额中材料、配合比、机械单价中的分子表示除税价,分母表示含税价。
    六、本定额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合理的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七、本定额中有关人工的说明及规定

     1.本定额的人工按完成单位合格产品的人工费表示。
     2.本定额的人工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等费用。
    八、本定额中有关材料的说明及规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定额中各类预制构配件均按成品购置构件、现场安装方式进行编制,构配件的设计优化、生产深化费用在购置价格中考虑。
    5.使用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按本定额中相应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费、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进行调整:
    (1)使用预拌砂浆
    ①使用机械搅拌的子目,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41.04;使用人工搅拌的子目,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50.73;
    ②将定额子目中的现场搅拌砂浆换算为预拌砂浆;
    ③扣除相应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
    ⑵使用干混砂浆
    ①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17.10元;
    ②每1m3现场搅拌砂浆换算成干混砂浆1.75t及水0.29m3;
    ③灰浆搅拌机台班不变,如用其他方式搅拌亦不增减费用。
    6.本定额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进行编制,已包括回库维修的耗量。
    7.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九、本定额中有关机械的说明及规定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3.用量很少、占机械费比重很小的其他机械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住宅钢结构的预制构件安装定额中,未考虑吊装机械,其费用已包括在措施项目的垂直运输费中。
    十一、装配式建筑的措施项目,除本定额另有说明外,应按13定额有关规定计算,其中:

    1.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脚手架按13定额A.15脚手架工程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85计算;
    2.装配式建筑垂直运输按13定额A.16.1建筑物垂直运输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85。建筑物垂直运输高度在30m以内的按13定额A16-3~7子目,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改为600kNm,其他不变;
    3.本定额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按13定额A.19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相应项目计算,其中人工费乘以系数0.7。
    十二、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己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三、本定额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XX以外”或“XX以上”者,则不包括XX本身。
    十四、工程计价中如发生定额缺项需作补充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五、本定额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指的是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外不与户室开门连通,起装饰作用的敞开式挑台(廊)、平台,以及不与阳台相通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设备平台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指的是影剧院的舞台及为舞台服务的可供上人维修、悬挂幕布、布置灯光及布景等搭设的天桥和挑台等构件设施。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建筑物内不构成结构层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工业厂房、搅拌站和料仓等建筑中的设备操作控制平台、上料平台等),其主要作用为室内构筑物或设备服务的独立上人设施,因此不计算建筑面积。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蓬。
    附墙柱是指非结构性装饰柱。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室外钢楼梯需要区分具体用途,如专用于消防的楼梯,则不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是建筑物唯一通道,兼用于消防,则需要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20条计算建筑面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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