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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造价函〔2016〕25号) 关于GIG国际金融资本中心桩基础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7  浏览次数:70
  关于GIG国际金融资本中心桩基础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6〕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你公司关于GIG国际金融资本中心桩基础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塔吊进退场及安拆、塔吊基础、垂直运输费用计算问题。若招标清单及投标报价均无相应项目,结算时应按缺项漏项计算:
        1.塔吊进退场及安拆、塔吊基础按经审定的专项方案及有关规定计价。
        2.垂直运输费用。定额无相应子目,建议根据建设各方确定的塔吊数量及使用时间,按租赁价计算。
        二、根据该工程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的“2.3(5)”,“角砾岩③1(D3)属较硬岩”, 相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可按较硬岩、合同文件约定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该工程的挖运基坑石方项目。清单描述“1.土壤类别:综合各类土石方(含挖掘机能开挖的石方,如……)”,实际施工时,部分石方挖掘机无法开挖,按经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采用履带式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后再挖运,清单项目特征发生了变化,履带式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石方费用可另计,具体应按建设各方确认的石方类别、数量、合同文件约定及有关规定计价。
        四、根据2015年11月10日的图纸会审记录,该工程的旋挖桩应按泥浆护壁成孔水下灌注混凝土计价。
        五、该工程的措施费计价问题。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的,可按经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及有关规定计价;无工程变更的,按原合同文件约定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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