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1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装饰装修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适用于编制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算,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3 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的计算除按本分册说明和各章节规则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3.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
3.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3 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4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4.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4.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4.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4.5 以个(件、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套或组)。
5 汇总工程量时,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循下列规定:
5.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5.2 以吨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5.3 以个(件、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6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定额中另有规定外,各章节之间的计算规则不得相互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