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交运综[2011]666号)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调整公路工程建筑安装税率的通知

 

琼交运综[2011]666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部、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省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和《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省自20111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此,我省公路工程建筑安装税率做如下调整:

1.纳税地点在市区(地级市以上)的企业,综合税率调整为:

综合税率(%=1/1-3%-3%*7%-3%*5%-1*100=3.48%

2.纳税地点在县城(含县级市)、乡镇的企业,综合税率调整为:

综合税率(%=1/1-3%-3%*5%-3%*5%-1*100=3.41%

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乡镇的企业,综合税率调整为:

综合税率(%=1/1-3%-3%*1%-3%*5%-1*100=3.28%

以上税率调整自201111日起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