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交公[2008]400号)

青海省交通厅文件

青交公〔2008400号 

关于执行《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州、地、市、县交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现结合《青海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青交公[2008]364号),制定了《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的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的规定

00八年七月八日

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结合《青海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对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基本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规定

(一)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

生产工人人工日工资标准(见下表)

序号

市、州、地、县名称

日工资标准(元)

1

西宁市区、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乐都县、民和县、平安县、互助县、循化县

39

2

化隆县、贵德县、共和县、尖扎县、同仁县、海晏县、门源县

42

3

同德县、贵南县、兴海县、祁连县、刚察县、德令哈市、乌兰县、都兰县

45

4

泽库县、河南县、天峻县、大柴旦行委、格尔木市、冷湖行委

48

5

茫崖行委、玛沁县、班玛县、久治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玉树县、曲麻莱县

51

6

唐古拉山镇

54

2、材料费:

外购材料的原价、运价执行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季度《青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指导价。自采材料原价及运价:片石采用70%的开采、30%的捡清计算原价,其他材料原价均执行“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运价按社会运价计算,执行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季度《青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指导价。

(二)间接费

间接费中的规费按28%计列。

二、公路养护大中修及农村公路实施有关问题规定

(一)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

1)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工人人工日工资标准(见下表)

序号

市、州、地、县名称

日工资标准(元)

1

西宁市区、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乐都县、民和县、平安县、互助县、循化县

33

2

化隆县、贵德县、共和县、尖扎县、同仁县、海晏县、门源县

35

3

同德县、贵南县、兴海县、祁连县、刚察县、德令哈市、乌兰县、都兰县

38

4

泽库县、河南县、天峻县、大柴旦行委、格尔木市、冷湖行委

40

5

茫崖行委、玛沁县、班玛县、久治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玉树县、曲麻莱县

43

6

唐古拉山镇

45

2)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人工日工资标准(见下表)

序号

市、州、地、县名称

日工资标准(元)

1

西宁市区、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乐都县、民和县、平安县、互助县、循化县

27

2

化隆县、贵德县、共和县、尖扎县、同仁县、海晏县、门源县

28

3

同德县、贵南县、兴海县、祁连县、刚察县、德令哈市、乌兰县、都兰县

30

4

泽库县、河南县、天峻县、大柴旦行委、格尔木市、冷湖行委

32

5

茫崖行委、玛沁县、班玛县、久治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玉树县、曲麻莱县

34

6

唐古拉山镇

36

2、材料费

外购材料的原价、运价执行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季度《青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指导价。自采材料原价及运价:自采材料的原价全部采用自采加工,其中片石采用70%开采,30%捡清计算原价,运价按社会运价计算,执行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季度《青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指导价。

(二)间接费

间接费中的规费按28%计列。

(三)利润

2%计列。

(四)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

路线工程按3000/公里计列,小桥按3000/座计列,大中桥按50000/座计列,并由省公路局统一调解使用。

(五)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由地方自筹解决,不列入概算。

(六)建设项目管理费

1、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1.8%计列,并由省公路局统一调解使用。

2、工程质量监督费

0.08%计列,并由省公路局统一调解使用。

3、工程监理费

1.6%计列。

4、工程定额测定费

0.06%计列,并由省公路局统一调解使用。

5、设计文件审查费

0.05%计列,并由省公路局统一调解使用。

6、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

路线工程按4000/公里计列,小桥按8000/座计列,中桥按15000/座计列,大桥按30000/座计列,并由省公路局统一调解使用。

(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依据相关规定计列。

(八)专项评价(估)费

不计。

(九)联合试运转费

不计。

(十)生产人员培训费

不计。

(十一)预备费

1.5%计列,并由省公路局统一调解使用。

三、其它事项

1、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均执行“补充规定”。

2、概算、预算均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里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加盖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设计单位交付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交付概算、预算编制基础数据电子版。

4、在编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概算、预算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于200881日起执行,原《青海省地方道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青交计字[1998]121号)、《我省公路工程实施阶段控制工程造价会议纪要》(二00三年四月二日)、《关于调整青海省公路工程实施阶段概(预)算及养护大中修人工工资标准的通知》(青交公[2004]580号)三个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