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交公[2008]400号) |
青海省交通厅文件
青交公〔2008〕400号
关于执行《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州、地、市、县交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一03—2007),现结合《青海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青交公[2008]364号),制定了《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的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的规定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结合《青海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对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基本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规定
(一)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
生产工人人工日工资标准(见下表)
序号 |
市、州、地、县名称 |
日工资标准(元) |
1 |
西宁市区、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乐都县、民和县、平安县、互助县、循化县 |
39 |
2 |
化隆县、贵德县、共和县、尖扎县、同仁县、海晏县、门源县 |
42 |
3 |
同德县、贵南县、兴海县、祁连县、刚察县、德令哈市、乌兰县、都兰县 |
45 |
4 |
泽库县、河南县、天峻县、大柴旦行委、格尔木市、冷湖行委 |
48 |
5 |
茫崖行委、玛沁县、班玛县、久治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玉树县、曲麻莱县 |
51 |
6 |
唐古拉山镇 |
54 |
2、材料费:
外购材料的原价、运价执行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季度《青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指导价。自采材料原价及运价:片石采用70%的开采、30%的捡清计算原价,其他材料原价均执行“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运价按社会运价计算,执行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季度《青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指导价。
(二)间接费
间接费中的规费按28%计列。
二、公路养护大中修及农村公路实施有关问题规定
(一)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
(1)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工人人工日工资标准(见下表)
序号 |
市、州、地、县名称 |
日工资标准(元) |
1 |
西宁市区、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乐都县、民和县、平安县、互助县、循化县 |
33 |
2 |
化隆县、贵德县、共和县、尖扎县、同仁县、海晏县、门源县 |
35 |
3 |
同德县、贵南县、兴海县、祁连县、刚察县、德令哈市、乌兰县、都兰县 |
38 |
4 |
泽库县、河南县、天峻县、大柴旦行委、格尔木市、冷湖行委 |
40 |
5 |
茫崖行委、玛沁县、班玛县、久治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玉树县、曲麻莱县 |
43 |
6 |
唐古拉山镇 |
45 |
(2)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人工日工资标准(见下表)
序号 |
市、州、地、县名称 |
日工资标准(元) |
1 |
西宁市区、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乐都县、民和县、平安县、互助县、循化县 |
27 |
2 |
化隆县、贵德县、共和县、尖扎县、同仁县、海晏县、门源县 |
28 |
3 |
同德县、贵南县、兴海县、祁连县、刚察县、德令哈市、乌兰县、都兰县 |
30 |
4 |
泽库县、河南县、天峻县、大柴旦行委、格尔木市、冷湖行委 |
32 |
5 |
茫崖行委、玛沁县、班玛县、久治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玉树县、曲麻莱县 |
34 |
6 |
唐古拉山镇 |
36 |
2、材料费
外购材料的原价、运价执行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季度《青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指导价。自采材料原价及运价:自采材料的原价全部采用自采加工,其中片石采用70%开采,30%捡清计算原价,运价按社会运价计算,执行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季度《青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指导价。
(二)间接费
间接费中的规费按28%计列。
(三)利润
按2%计列。
(四)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
路线工程按3000元/公里计列,小桥按3000元/座计列,大中桥按50000元/座计列,并由省公路局统一调解使用。
(五)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由地方自筹解决,不列入概算。
(六)建设项目管理费
1、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按1.8%计列,并由省公路局统一调解使用。
2、工程质量监督费
按0.08%计列,并由省公路局统一调解使用。
3、工程监理费
按1.6%计列。
4、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0.06%计列,并由省公路局统一调解使用。
5、设计文件审查费
按0.05%计列,并由省公路局统一调解使用。
6、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
路线工程按4000元/公里计列,小桥按8000元/座计列,中桥按15000元/座计列,大桥按30000元/座计列,并由省公路局统一调解使用。
(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依据相关规定计列。
(八)专项评价(估)费
不计。
(九)联合试运转费
不计。
(十)生产人员培训费
不计。
(十一)预备费
按1.5%计列,并由省公路局统一调解使用。
三、其它事项
1、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均执行“补充规定”。
2、概算、预算均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里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加盖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设计单位交付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交付概算、预算编制基础数据电子版。
4、在编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概算、预算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原《青海省地方道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青交计字[1998]121号)、《我省公路工程实施阶段控制工程造价会议纪要》(二00三年四月二日)、《关于调整青海省公路工程实施阶段概(预)算及养护大中修人工工资标准的通知》(青交公[2004]580号)三个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