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说 明 |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分册》(以下简称本分册)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依据。 2 本分册参考基价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统一参考基价,各地市不再编制参考基价表。本分册实际使用时应以市场人工单价、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3 本分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装饰装修工程。 4 本分册是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的依据;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 5 本分册的编制是根据: 5.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5.2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5.3 《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5.4 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6 本分册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7 本分册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定额内。 8 本分册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如定额中以饰面夹板、实木、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桦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者橡木、枫木的子目,如实际使用的材质与取定的不符时,可以换算,但其消耗量不变。 9 本分册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按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划分为装饰综合工日(一类)(26元/工日)和装饰综合工日(二类)(30元/工日)。 10 本分册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0.1 本分册采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10.2 本分册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10.3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参考价》附表。 10.4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10.5 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以一次摊销量列出。 11 本分册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结合现场实际测算确定的。 12 本分册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如发生再次搬运的,按《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A.14材料二次运输相应子目执行。 13 本分册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分册B.9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相应子目计算。 14 本分册均已综合了搭拆3.6m以内简易脚手架用工及脚手架摊销材料,3.6m以上需搭设的装饰装修脚手架按本分册B.7脚手架工程相应子目执行。 15 本分册木种分类规定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本、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16 本分册未列子目的,按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工程等分册相应子目执行。 17 本分册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XX以外"或"XX以上'者,则不包括XX本身。 18 工程计价中如发生定额缺项需作补充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19 本分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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