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文 件
桂建质[2006]22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资金的合理投入和使用,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减少作业人员伤亡,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由招标方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方)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一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或承包方)应结合工程实际及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按附件二的费率计价。对于附件二费率区间的取值:
(一)建筑(土建)工程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工程取高值,1万~3万(含1万、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中间值,大于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值不得低于最低值。
(二)其余工程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第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并载入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以及费用的预付方式、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施工合同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和支付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预付额不得低于总额的30%。预付款以外的款项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总承包方统一管理并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方应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方批准后提取所需费用。分包合同应列出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未提交的,视同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收入和支出清单备查。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理。对已经落实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对未落实措施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二)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总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工程项目专款专用。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调整我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通知》(桂建管字[2005]8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要求 | |
文明 施工 与 环境 保护 | 安全警示标志牌 |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 |
现场围挡 |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 (2)围挡材料可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 ||
五板一图 |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 ||
企业标志 |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志或企业标识。 | ||
场容场貌 | (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办公区,生活区,现场道路,材料堆放、混凝土搅拌、砂浆搅拌、钢筋加工等场地,外脚手架基础等)。 | ||
材料堆放 |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 ||
现场防火 |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 ||
垃圾清运 |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 ||
宣传栏、环保及不扰民措施 | 宣传栏、安全宣传标语等,洗车(防止污染市区道路)、粉尘、噪声控制,排污(污水、废气)措施等。 | ||
临时 设施 | 现场办公 |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沐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 |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 配电 | (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 |
配电箱 |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铁质)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3)对大型、落地式分配电箱、开关箱设置防护棚和通透式围挡。 | ||
接地保护 | 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少于三处的保护接地装置。 | ||
现场变配电装置 | 总配电室建筑材料必须达到三级防火要求,室内做硬地坪、电缆沟、吊顶。 | ||
安全 施工 | 临 边 洞 口 交 叉 高 处 作 业 防 护 | 楼层、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道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 |
通道口防护 |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 ||
预留洞口防护 | 用硬质材料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 ||
电梯井口防护 |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2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 ||
楼梯边防护 | 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18㎝高的踢脚板。 | ||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 ||
高空作业防护 |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 ||
基坑、卸料平台防护 | 设1.2m高标准化的防护栏,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悬挂标识。 | ||
| 安全防护用品 | 安全帽、安全带、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混凝土工、焊工等)防护服装、用品等。 | |
其他 | 机械防护设备 | 中小型机械防护 | 设防护棚(同通道口防护并有防雨措施)、操作平台。 |
垂直运输设备防护 | (1) 垂直运输设备检测、检验。 (2) 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卸料平台搭设、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安全防护门、防护棚等。 | ||
专家论证审查 |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家论证审查。 | ||
应急救援预案 | 救援器材准备及演练等。 | ||
非正常情况施工 | 其它特殊情况下的防护费用,如:城市主干道、人流密集、河边等处施工及文物、古建筑、古树保护等。 |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的。如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修订,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