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桂建管[2006]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组织编制的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通过审定,现予颁布,并就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工料单价计价法。本定额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本定额于20067 l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1992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桂林市单位估价表》同时停止执行。
          
      20067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067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三、本定额与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配套执行。
      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本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OO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