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桂建标字[2003]2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结合我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广西壮族自自区建设厅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暂行)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我区工程造价计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的方式。
凡在我区境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细则。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1.0.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要有高度透明度,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要机会均等,一律公平地对待所有投标人。投标人要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得弄虚作假,不能串通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报价。
1.0.5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工程。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附录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0.7 广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2 术语
详细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或涵义。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的招标人。
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是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执业的中介机构。
3.1.2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基础和依据;是招标过程中评标和询标的基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是核实工程变更和处理索赔事件时,调整工程量或费用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附录A~附录E、本细则、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工程施工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
3.1.3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反映拟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和为实现这些工程内容而进行的其他工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表明拟建工程的全部分项实体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编制时应避免错项、漏项。措施项目清单应表明为完成分项实体工程而必须采取的一些措施性工作,编制时力求全面。其他项目清单主要指招标人提出的一些与拟建工程有关的特殊要求,这些特殊要求所需的金额计入报价中。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所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备级编码的含义:
l 第一级表示分类码(前二位);其中:建筑工程01;装饰装修工程02;安装工程03;市政工程04;园林绿化工程05。
2 第二级表示章顺序码(第三、第四位);
3 第三级表示节顺序码(第五、第六位);
4 第四级表示项目码(第七、第八、第九位);
5 第五级表示具体清单项目码(后三位,由编制人设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如下图示(以建筑工程为例):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设置,应考虑四个因素,一是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二是附录中的项目特征;三是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四是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以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为主体,考虑该项目的规格、型号、材质等特征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具体化、细化,能够反映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是设置具体清单项目的依据,应按不同的工程部位、施工工艺、材料品种或规格等分别列项。几项目特征中未描述的其他独有特征,由清单编制人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以准确描述清单项目为准。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补充项目应填写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分部工程项目之后,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字示之,并报当地造价管理站汇总后上报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所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6 工程数量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吨”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以“个”“项”“块”“套”“楼”“田”“公斤”“台”“座”“根”等为单位的,应取整数;
补充项目计量单位参照本条执行。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3.3.1列项。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相应数量为“l”。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多种因素。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以及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此本细则提供“主要措施项目一览表”作 为列项的参考。表中“通用项目”所列内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
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表中各专业工程中所列的内容,是指相应专业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可列的措施项目。
表3.3.1 主要措施项目一览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通用项目 | |
1.1 | 环境保护 |
1.2 | 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
1.3 | 高层建筑增加费 |
1.4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1.5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1.6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1.7 | 脚手架费 |
1.8 | 施工排水、降水 |
1.9 | 特殊保健费 |
1.10 | 地下室及地下室以上暗室施工增加费 |
1.11 |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
1.12 | 提前竣工增加费 |
1.13 | 优良工程增加费 |
1.14 | 预算包干费 |
2 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 |
2.1 | 垂直运输机械 |
2.2 | 室内空气污染测试 |
4 安装工程 | |
4.1 | 组装平台 |
4.2 | 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 |
4.3 | 压力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 |
4.4 | 焦炉施工大棚 |
4.5 | 焦炉烘炉、热态工程 |
4.6 | 焦炉安装后的充气保护措施 |
4.7 | 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备 |
4.8 | 现场施工围栏 |
4.9 | 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设备 |
4.10 | 长输管道施工便道 |
4.11 | 长输管道跨越或穿越施工措施 |
4.12 | 长输管道地下穿越地上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
4.13 | 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队伍调遣 |
4.14 | 金属桅杆 |
4.15 | 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 |
5 市政工程 | |
5.1 | 围堰 |
5.2 | 筑岛 |
5.3 | 现场施工围栏 |
5.4 | 便道 |
5.5 | 便桥 |
5.6 | 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
5.7 | 驳岸块石清理 |
注:① 具体使用时,详细见《应用指南》各专业措施项目表。 | |
② 在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中,表中1.11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仍按原土建定额执行,随混凝土、钢筋混凝土一起报价。 |
3.3.2 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出现表3.3.1未列的项目,即“主要措施项目一览表”
表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可作补充。补充项目应列在清单项目最后,并在“序号”栏中以“补” 字示之。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内容列项: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预留金主要考虑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本细则提出的工程量变更主要指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等。一般由招标人估列并掌握。
总承包服务费包括总承包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此处提出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允许分包的工程。
3.4.2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人工应按工种列项,材料和机械应按规格、型号列项,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3.4.3 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出现与3.4.1条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补充项目应列在清单项目最后,并以“补” 字在“序号”栏中示之。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0.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细则执行。
4.0.2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劳动保险费、定额编制费及劳动定额测定费(以下简称:定额测定费)、税金。
全部费用还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和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各项费用的内容可参照我区现行的计价依据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4.0.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计价是有别于定额工料单价计价的另一种单价计价方式,应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费用。考虑我区目前的实际情况,综合单价包括除劳动保险费、定额测定费、税金以外的费用。综合单价不但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
4.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的“工程内容”和我区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程内容是指完成该清单项目可能发生的具体工作,供招标人确定清单项目和投标人投标报价参考。凡工程内容未列全的其他具体工作,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或图纸要求编制,以完成清单项目为准,综合考虑到报价中。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个分项工程均需填入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人单价和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与支付。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该材料款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
4.0.5 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细则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同时参照我区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有关措施项目计算的规定确定。
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措施项目均以“一项”提出。所以计价时,首先应详细分析其所含工程内容,然后确定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不同,其综合单价组成内容可能有差异。在确定措施项目综合单价时,本细则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仅供参考。
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的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在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加措施项目内容报价。
4.0.6 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确定。
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
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参照本细则的综合单价组成填写。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虽在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4.0.7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并按照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和计费标准,我区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格等进行编制。
4.0.8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为了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投标人的报价应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费用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的方式。
4.0.9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l)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如合同无约定按±15%)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估合同无约定按±15%)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整体性,一般情况下,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的变化均应进行相应调整。
为实现风险合理分担,并遵照谁引起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本细则对工程量的变更及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做了规定。执行中应注意: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工程量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本条仅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0.10 由于工程量变更,且发生了除本细则4.0.9条规定以外的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5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
5.1 工程量清单格式
5.1.1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
5.1.2 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
2)填表须知。
3)总说明。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5)措施项目清单。
6)其他项目清单。
7)零星工作项目表。
8)主要材料表。
5.1.3 工程量清单格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填写。
“填表须知”除本细则内容外,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l)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6)预留金、自行采购材料的金额数量;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1.4 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如果有)时,其封面应由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编制人签字盖章。编制人应持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我区概预算员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并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证章;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