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桂建标字[1996]第12号
关于颁发《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建委(建设局)、计委,各地市标准定额分站,各施工单位,区直有关厅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安装工程中的材料供货渠道以及价格体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客观、合理地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实现建设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根据国民经济“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精神,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我们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标[1990]01号文)进行了修编,现予以颁发,自1996年 7月1日起执行。原桂建标[1990]01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
附件: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
第一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安装工程材料的供货渠道、品种、价格、运费等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客观、合理地编制材料预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是加强工程造价管理,适应建筑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既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七点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对原桂建标[90]01号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编,为我区编制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基价及全面推行招标投标提供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市政、装饰、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也是各地市定额分站及地市计委共同发布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的依据。
第三条 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系指材料自采购地(交货厂、生产厂)运达施工现场堆场或工地仓库的全部费用。内容包括:
一、 材料供应价。
二、 运输费及场外运输损耗。
三、 采购及保管费。
第四条 材料预算价格中各项费用的确定:
一、材料供应价:材料预算供应价系指材料生产单位或供应单位的销售价格。包括材料原价、供销部门的经营费和包装费。按以下原则取定:
①市场供应价。
②当地市场材料没有的及项目生产厂家订购的材料按出厂价。
③项目进口的物资按到岸价。
④凡采购供应的物资需加工符合设计要求者(如冷拔钢丝等)其供应价包括往返运杂费、加工费、加工损耗费等。
二、运输费:①材料运输费系指材料由来源地(交货地)起(包括经中心仓库转运)运至施工工地,加工厂(场)堆放地或仓库止,全部运输过程中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车、船费、出入库费、装卸费、堆叠费等,并根据材料的来源地、运输里程、运输方法、运输工具等等,按照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交通运输市场情况确定。
②场外运输损耗系指材料在到达施工现场堆放点之前的损耗,材料运输损耗率见表(二),计算方法:(材料供应价+运输过程中的全部费用)×损耗费率。
注:场外运输损耗是由原来的采购保管费率中分离出来。
三、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采购保管费系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材料储存损耗。采购保管费率及项目说明见附表(一),计算方法:(材料供应价+运输费)×采购及保管费率。
第五条 材料预算价格及材料市场信息价计算公式:
①材料预算价格:材料预算价格=(材料供应价+运输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价值。
材料预算价格主要用于编制各种定额的基价用。
②材料市场信息价:市场信息价系指各地市定额分站会同当地计委根据一定时期内材料市场供应价,并按照材料预算价格组成内容进行编制的价格。其计算公式为:材料市场信息价=(市场供应价+运输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价值。
材料市场信息价主要用于发布造价指数、材料价格指数等以及调整材料价差用。
编制材料预算价格和材料市场信息价时,凡同一种材料因来源地供应单位或生产厂家不同时,应根据不同来源地的供应数量比例,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供应价。
第六条 砂的膨胀系数及过筛损耗率:上述因素均在定额中考虑,编制材料预算价格时不考虑上述因素。
第七条 钢种比、保证条件及规格比。钢种比全部按镇静钢;保证条件:按四保,规格比见附表(三)。
第八条 石类出膏率:因各地生产的石灰质量差距较大,因此石灰出膏率可由各地、市、县自行测定,报区定额站备案。
第九条 汽车运输装载率:见附表(四)。
第十条 材料经仓比例:见附表(五)。
第十一条 市内运输工具全部采用汽车运输。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包工包料的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个别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按市场信息价结算。
(二)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与补充:材料预算价格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发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预算价格,如有缺项或出现新的材料需要补充,可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报当地定额分站及地市计委审定批准,并报区定额站、区计委备案。
(三)凡在广西境内,远离市区建设的大、中型重点工程,应参照本办法编制该重点工程的材料市场信息价,以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提供资料,以便今后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