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工资的通知
南 宁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南 宁 市 计 划 委 员 会 文 件
建 设 银 行 南 宁 分 行
南建标字(1993)第3号
关于调整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
人 工 工 资 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二委一行颁发的桂建标字(1993)第1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工资和机械台班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各地、市政府颁发的政策性允许列入工程造价内的各类补贴作为独立费处理,由各地、市两委一行制定调整办法……。”根据这一规定精神,92年12月10日南宁市颁发了南府发(1992)114号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行开放地区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30元。以上费用补贴是解决职工生活现实问题,也涉及到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工资费用收支问题,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在执行区二委一行颁发的桂建标字(1993)第1号文件的基础上,我市需调增建筑安装工程的定额工资,列入工程造价,作独立费处理。现规定如下:
一、凡是在南宁市(含两县一郊及在本市承包建安工程外来施工队伍)可按定额工日每工日调增2.06元,(适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
二、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完成的工作量均执行本规定,但已办理完毕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南宁市施工队伍到外地施工的建安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应按当地政府颁发的文件执行。
四、凡不按定额计算的估工工程,不得执行本规定。
五、凡是招投标工程,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工程,合同签订按工程总造价包死的工程,对已让利虽给包干系数或让利又不给包干系数的工程,均按本规定调整。但合同条款中已明确政策性变化也不作调整的工程不得调整。
本文件由区建设标准定额站南宁分站负责解释。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计划委员会
建设银行南宁分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