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3 木构件拆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R.3  木构件拆除
    木构件拆除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R.3的规定执行。
表R.3   木构件拆除(编码:01160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603001
木构件拆除
1.构件名称
2.拆除构件的厚度或     规格尺寸
3.砌体表面的附着物     种类
4.弃渣运距
1.m3
2.m2
3.m
4.榀
5.根
  1.以立方米计量,按拆除构件的体积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拆除面积计算。
  3.以米计量,按拆除长度计算。
  4.以榀计量,按拆除构件的跨度分类数量计算。
  5.以根计量,按拆除数量计算。
1.拆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弃渣场内、外运输
注:1.拆除木构件应按木梁、木柱、木楼梯、木屋架、屋面木基层、承重木楼梯等分别在构件名称中描述。
2. 以立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时,可不描述构件的规格尺寸;以平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时,则应描述构件的厚度;以米、榀、根作为计量单位时,则必须描述构件的规格尺寸。
3. 构件表面的附着物种类指抹灰层、块料层、龙骨及装饰面层等。